取消机动车“限行条款”是进步
[导读]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(修订草案)》,对曾在一审稿、二审稿中出现的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进行了删除。
宋(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)体; margin: 0px 3px 15px; padding: 0px; border: 0px currentColor; text-align: justify; color: rgb(57, 57, 57); text-transform: none; text-indent: 30px; letter-spacing: normal; word-spacing: 0px; white-space: normal; background-color: rgb(255, 255, 255); -webkit-tap-highlight-color: rgba(0, 0, 0, 0); -webkit-text-stroke-width: 0px;">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(修订草案)》,对曾在一审稿、二审稿中出现的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进行了删除。此举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,是立法的一大进步。
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,理当慎重。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,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、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,一些地方以限行的方式来防治大气污染,既有懒政嫌疑,实践效果也不好。比如,在刚性需求面前,公众为了解决出行难题,可能会寻找各种替代方法,甚至购买更多机动车来应对限行,结果变相促成了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,事与愿违。还有一些地方搞“突击限牌”,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,并导致公众对公共治理法治化的认同度降低,得不偿失。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的依据,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。可见,取消“限行条款”的做法,将使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的措施更为科学,更加合理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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